如何在离婚中分割公司的股权
时间:2023-07-02 10:04:59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应当予以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说其他股东不同意,但是原意形式优先购买权,那么将股权转让给该股东,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

离婚时怎么确定公司股权价值

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股权折价款的时候,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1、以注册资本金为基础计算相应股权的价值。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最大弊端是不能真实反眏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导致股东的出资额与股权实际价值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形。

2、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计算股权的价值。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因此,对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要求较高。另外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公司历史经营成果,对于公司现在和未来的价值未能体现。

3、以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价值。审计评估方法要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一定的审计和调整,因此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和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因为审计、评估是在一定的假设的前提下得出的结果,会出现不同的假设,计算出不同的结果,有时差异较大。

上述几种方法也可能综合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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