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是因欺诈,是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签订的合同;因胁迫是他人产生恐惧而签订合同;因重大误解(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最后是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显失公平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权利义务严重的不对等,而受害一方是并非自愿情形导致的。
可撤销合同条款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成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全文4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