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什么条件下,传唤、拘传时间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针对这一款规定,笔者认为,需重点把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刑事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重大”、“特别重大、复杂”这些概念,对实务操作而言,都很模糊,而且相应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对此类概念进行明确。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虽然以后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进行细化,但应该也不会专门就上述概念进行准确地界定。所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准确把握对侦查部门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来讲,很关键。把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应综合考量涉案数额、涉案人员数量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在上报大案、要案等数据的规定的标准,确定哪些案件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中,有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为大案,查处一定级别以上干部的案件为要案。在参考上述标准后,笔者认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是在综合分析了职务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对整体案情的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更着重于职务犯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社会危险性),所以它应符合如下要求:涉案人数三人以上且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涉案金额为10万元以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程序
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和拘留等强制措施,侦查部门都有就是否适用上述强制措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一般而言,先由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然后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提起检察长批准,经检察长同意后,才得以采取上述的强制措施。所以,侦查部门也可以采取相类似的模式来确定是否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并适当引入监督机制,即在适用时,提请侦监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提出意见,这样,检察长可以根据双方意见做出准确的判断。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均比较复杂,是否属于“特别重大、复杂”,侦查部门易先入为主,而对于侦监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本身而言,负有对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的监督义务,本应适时介入,所以将这项监督机制赋予它们,也是恰当、合理的。
二、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规定的注意事项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力求简洁、明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不例外,它不可能囊括所有的内容,那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规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一)严格限定重复适用传唤、拘传时间间隔。
由于传唤、拘传都可以重复适用,易造成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案件陷入僵局之后,通过采取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综合考虑侦查实际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等因素后,就传唤、拘传间隔时间应确定在48小时内,这样,既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又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际。
(二)在传唤、拘传期间,应满足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需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所谓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相结合,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应适当延长其休息时间,反之亦然,在建立在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的基础下,合理、合法地利用传唤、拘传时间。
(三)适用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传唤、拘传虽然都具有非羁押性,相比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言程度很轻,但其毕竟也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今,法律又规定了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需形成书面告知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
(四)在传唤、拘传期间,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而且其对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保护侦查人员免受被追诉人的不实指控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到24小时,侦查机关应当也是必须要落实好在延长的12小时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五)传唤、拘传时间延长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改变落后的侦查模式,同时也需要侦查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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