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指出,即使犯罪行为定义是诽谤,但因为诽谤结果达不到法律量刑规定的标准,也不予诽谤罪论处。也就是说只有诽谤行为造成观看浏览传播达到一定浏览量或者说造成范围传播的、导致被损害名誉人精神崩溃自残自杀的、多次累犯诽谤的或还有其他情节的,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网络诽谤的预防办法
1、加强对网民的法治教育,积极引导网民文明上网。
网民有言论的自由,但在行使自已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民在网络上遨游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并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首例“网络暴力”案的判决,就有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2、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达到平衡。
要防治网络诽谤,应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中国现行法律里面有许多与名誉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前述的法规中。但是就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抑或是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中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在首例“网络暴力”案就是因为网民对他人如住址、电话、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传播,致使一些诽谤性的语言攻击能准确地瞄准被传播者。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中。世界上国家或地区已经有超过50个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通过限制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是通用做法,这方面中国尚处于落后地步,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会有效遏制网络诽谤行为。
3、建立合理的网络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建立完善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中国互联网协会曾于2002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然而,该公约规定:中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该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实际上该协会也就200来个会员单位,为数甚少。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但参与者只有30来个,这个数量是中国互联网的冰山一角。建议互联网行业采取律师业的做法,从事互联网经营的单位当然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当然地受《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这样才有自律力度,同时要建立起违反行业纪律的惩处制度。
因为一般没有人会转发微信信息,及时转发,转发量也很难超过500此,点击量也不会超过500次。但为了避免刑事处罚,建议各位网民文明上网。相关机关应制定合理的网络规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
《利用互联网散布信息诽谤等刑事案件问题有关解释》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造谣、诽谤他人,从而危害到社会和国家利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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