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的犯罪标准
时间:2023-03-15 10:32:47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友提出的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问题。首先必须澄清,《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只是诽谤的一种方式,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诽谤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捏造行为,即捏造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二是散布行为,即把捏造的虚假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散布行为是实行行为。因此,捏造了虚假事实但没有散布的,不构成诽谤罪,相反,自己没有捏造事实但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2、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诽谤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告诉才处理。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如何认定诽谤罪?

(一)诽谤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诽谤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诽谤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诽谤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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