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
时间:2023-03-15 20:51:25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样的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一个争议点和难点。在法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中,主要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二是选择补充模式。即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一、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给职工造成伤害怎么赔偿

1、工伤职工在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前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在此阶段,法院尚未考虑工伤与否,及是否得到工伤保险待遇。

3、法院支持的是可以立案受理,但未明文规定支持双倍赔偿请求权。

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怎么选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选择,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一般认为,当第三人侵权(如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时,同时满足了工伤保险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从本质上讲,第三人侵权是造成职工伤害的直接原因,应当由第三人给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往往出现侵权第三人逃逸、没法确定或其他有可能使工伤职工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而且受伤职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往往耗时过长,直接影响到受伤职工的及时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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