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模板
时间:2023-04-25 14:11:09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模板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XX参与合伙事务根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二、被告人XX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被告人XX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

……

(二)被告人XX没有滥用职权行为。

……

(三)被告人张XX承包培训中心不能成为被告人XX滥用职权的依据。

……

(四)培训机构造假不能成为被告人XX滥用职权的依据。

……

(五)国家资金被骗取的整个过程和被告人XX无因果关系。

……

(六)无证据证明本案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XX为无罪。

退一步说,即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事实能够成立,那么该案的定性也存在问题,该案只能以涉嫌贪污罪对被告人XX定罪量刑。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XX和被告人张XX、被告人王XX及被告人李XX相互之间都有合伙的意思表示,说明各被告人之间有共谋。即便被告人XX的行为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行为也同时构成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二款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同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XX也只能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并且在贪污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应为从犯。

被告人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予以认定。被告人XX在XX市纪委专案组对其调查谈话中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由于纪委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其调查谈话相当于有关组织的盘问、教育,此时由于被告人XX已经主动交代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XX应当认定为自首。司法机关介入后,XX虽然对自己主动交代问题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XX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因此,如果被告人XX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则其应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XX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XX举报了罗XX涉嫌贩卖毒品,经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查证属实,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罗XX。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予以采纳。

辩护人:

年月日

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由于具有两个行为,造成两个法益侵害结果,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将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均可成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我们要注意的是解释的第三点,即把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这部分人员视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上,我们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更主要的是要考察其所担负的职责以及是否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二)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在认识因素层面,行为人明知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其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在意志因素层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一般持追求或放任态度。在客观上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违反国家、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徇私舞弊。

(三)在侵犯的客观方面必须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滥用职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一般以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来衡量。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达到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时,才构成此罪。

(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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