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自首期限,逃逸期间可以随时自首。也就是说,肇事司机逃逸后,只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就算自首了。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在交通事故逃逸法定刑的基础上自首从轻处罚,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
行为人事逃逸后,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可自首,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一般适用于刑法分则中各罪符合自首要求的情形。
2、交通事故后逃逸和自首是两种主观故意控制下实施的两种独立行为,应当分别进行法律评价。
3、对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有利于鼓励肇事者自首,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使案件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的初衷。
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否存在自首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由于行为人没有立即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的法定义务,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将其排除认定自首的可能。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存在自首问题,其理由是:
第一,自首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一项刑罚制度,对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具有指导作用,交通肇事罪显然不能例外。
第二,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履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而逃逸,似乎没有悔罪的诚意,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只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显然具备了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作为情节加重犯,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其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在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基础上的从轻或减轻,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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