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是,忽视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司法解释定义为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债务人索赔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作为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因为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客观明确的标准,可以用来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的认定: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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