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高铁拆迁,能否要求搬迁居民基地
时间:2023-05-31 16:52:18 1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可否因高铁拆除而要求重建房屋基地。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国有土地征用、新农村建设、集体企业建设用地调整等。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遵守相关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房屋拆迁后,新房置换或者按照统一规划配建宅基地的,不需要单独申请宅基地;新房不置换或者按照统一规划配建宅基地的,宅基地可以单独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原则仍然是每户一房。二是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进行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和征收目的,征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组织听证,修改方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如实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完成有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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