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定义
1: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3: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点
(1)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犯罪;二是恶意透支。其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居多,因为伪造的信用卡没有起用金,一旦使用得逞,就会对特约商户、委托结算银行、合法持卡人或者是发卡机构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的侵害。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
即伪造的信用卡多来源于香港、台湾等地区。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几乎都是香港、台湾等地的不法分子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制作而成,制作精良,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据查,上述伪造的信用卡是由不法分子采取窃取合法持卡人资料等方式伪造而成,之后,又以销售或者合作等方式交由其他不法分子携至境内伺机作案。所以,此类案件的真正“元凶”,即伪造信用卡的不法分子往往潜身境外,很难被缉拿归案。
(3)犯罪方式多系团伙作案。
犯罪分子往往数人勾结,各自分工,骗得财物后各自分赃;他们往往寻找对大商场或珠*行等特约商户情况较熟悉的无业人员,许以小利,利用他们持卡至上述特约商户刷卡消费,骗取黄金饰品、移动电话等贵重商品。有的境外不法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携带伪造信用卡的数量竟多达一二十张,交给无业人员持其中一张至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其本人则在附近“遥控”指挥,若发现被拒绝刷卡,即立即与身在境外的不法分子联系,若未被特约商户发现,则继续换卡骗刷。
(4)作案时间往往比较集中,作案对象大多是境外银行或其他发卡机构授权的特约商户。
犯罪分子大多是在短时间内连续持伪造的信用卡至大型商场、珠*行或者是高级娱乐场所等特约商户疯狂购物、消费或者提取现金。在特约商户或者结算银行发现被诈骗之前,犯罪分子已经骗得大量价值昂贵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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