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方式有三种: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或者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以及以继承的方式办理过户,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引)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房产过户手续要提交哪些材料
房产买卖办理过户手续应当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不动产转移登记材料。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亲属间房产赠与如何过户
亲属间房产赠与的过户是亲属间可以通过遗嘱或者法定继承、赠与合同等方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受赠人可以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给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即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现在房产证更换不动产是什么意思?
现在房产证改不动产的意思是: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并成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能够证明户主对其房产的合法所有,是物权归属的有效凭证,是对房屋用地的合法使用的法律证明以及城乡房屋产权证明的统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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