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当然属于单位组织的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是否相关应当从:
1.活动的目的性;
2.单位是否鼓励参加;
3.是否承担费用;
4.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综合考虑。
单位组织旅游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时受了伤,算不算工伤?近日,新北法院根据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司法解释作出一审判决:
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
法官认为,旅游可更好地投入工作,是工作的延伸
单位组织职工旅游,在旅游中如果员工不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赵律师遭遇这样的事情后,去申请工伤认定时,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赵律师为此较上了真并诉诸法律。4月13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赵律师的这一情况属于工伤。
律师:旅游时出车祸受伤,申请工伤被驳回
去年9月,江苏XX律师事务所组织单位员工去山西旅游,并包租了一辆大巴。9月15日,赵律师和同事们乘坐的大巴在高速上发生连环追尾事故。几位同事都受了皮外伤,赵律师受伤最重,她的颈部猛撞到车靠背上,造成颈椎棘骨折。
因赵律师平时主要的业务就是劳动工伤维权案件,这件事情发生后,她觉得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相关部门却根据2005年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赵律师是在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作原因,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赵律师不服这份认定,她就此起诉到法院。
法院:参加单位旅游客可视作工作的延伸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此前,我市两级法院没审过类似的案子。新北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而后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委会讨论,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赵律师所受之伤为工伤。
法院的理由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注重通过组织如拓展训练、团队建设、观光旅游等各类活动,加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其目的是为了让员工放松身心、加强沟通,继而更好的投入工作,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可以视作是工作的延伸。
该案中,赵律师所在的单位支付费用、积极组织员工在工作日进行长途旅游,属赵律师所在单位的单位行为,应属于工作内容的组成部分。赵律师在乘坐旅行团大巴车时受伤,而非擅自离队从事私人活动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工伤认定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法官释法:解释刚出台就出事,赶上了节点
据介绍,这是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因职工单位组织旅游受伤而引起的工伤认定纠纷。
这个司法解释是去年9月1日实施的,而原告受伤发生在去年9月15日,这正好是一个时间节点。本案的主审法官赵旦告诉常州晚报记者,其实,参加单位组织旅游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其他省份也有先例。但这主要是各省份内部出台的条例、部门规章等规定,而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在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前,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职工参加旅游时受伤明确不认为工伤。如果这事发生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能就不会这样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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