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案件侦查阶段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见《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故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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