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被抵消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消权。
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可以和相对人的等额债权通知抵消,无论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自然债的本质属性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消权行使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包括什么
(一)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四)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五)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三、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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