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改为逃税因为谁
修正案(七)虽然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此次修订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修改了罪名。将原规定的偷税行为改为逃税行为。即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二是修改了犯罪手段。将原规定的犯罪手段由列举规定改为概括规定。即将原来列举的5种具体手段,概括为欺骗、隐瞒手段。
三是修改了犯罪情节。将原规定从违法金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偷税数额两个方面确定犯罪情节,改为仅从违法金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确定犯罪情节。
四是修改了刑罚。将原来刑罚种类中罚金由固定数额改为不固定数额。
五是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即规定行为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税罪修改内容的新旧对比
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同时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一类复杂一些。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三、逃税罪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犯罪
逃税罪是不作为犯罪,法律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行为人在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义务,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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