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支票、本票等可以质押。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转让票据权利的限制,即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同时规定票据可以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民法典》、《票据法》均没有明文规定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否可以质押。
那么不得转让的票据究竟能否质押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票据的质押与票据的转让之间的关系。从质押过程中看,债务人(出质人)将票据出质给债权人(质权人)使之占有该票据,但该票据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质权人,仍属出质人所有。而且,当出质人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清偿了全部债务,质权人就应将该票据交还给出质人。
因此,有人认为票据的质押不等于票据的转让,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出质人一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能清偿债务,质权人能不能使用这种不得转让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实现债权呢?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显然,质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证实现。因此,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宜作为质物用于质押。你们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和利息,但是却不能以这张“不得转让”的支票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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