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2-10 11:50:19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成立敲诈勒索罪有敲诈财物数额的要求,或者有多次敲诈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时,犯罪嫌疑人的敲诈行为要达到一定财物数额或多次敲诈的行为,公安机关才会组织刑事立案。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怎么规定的

1、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指两千元以上的财物,刑事立案时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做相应调整。

2、多次敲诈:指行为人在两年内有三次以上敲诈行为,而不管其总共敲诈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

值得注意一点的是,如果被害人只是在已有的损失是否值得被挽回的问题上纠结的,是困扰,不是恐惧。

一、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如何?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敲诈勒索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敲诈勒索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4、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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