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二条释义的内容
时间:2023-03-30 15:12:12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职责,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人员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玩忽职守,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2.滥用职权,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3.徇私舞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4.收受当事人财物,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取当事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5.牟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违反规定安排子女就学、就业以及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责任。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二、商标的价值是什么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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