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以凭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发票或购房付款收据,每年提取一次住房补贴。贷款购买住房的,在贷款期限内,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合同,每季度提取一次。配偶提取住房补贴时,应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办理提取手续,职工购买、建房或者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账户至少应留存10元余额。
关于住房补贴的规定
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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