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规定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窝藏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侵害的是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同时也违背了上述主体所负有的查禁职责;而窝藏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司法活动。
窝藏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窝藏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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