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移公积金的手续是: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接收单,原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异地转移联系函、缴费记录办理账户转移,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台窗口办理公积金接续手续。
公积金转移注意事项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从上海市转移到外省市,需符合以下转移条件:
1、职工在上海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上海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在上海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3、职工在上海市无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4、职工在上海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
5、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上海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在上海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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