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以后自始无效吗
合同的解除并不是自始无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合同解除,还有法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
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赔偿损失。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应当承担。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关于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合同当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但是,对方提出异议有时间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异议期间的,对方应该在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对异议期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三、合同一方逾期履行可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该类情形下,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
2、对方须履行催告义务;
3、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该情形仅限于履行期限与订阅目的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须经过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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