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各地盗窃犯罪起刑标准应当予以调整。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
福州市辖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厦门市辖区;泉州市辖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漳州市辖区、龙海市、漳浦县、东山县;莆田市辖区、莆田县;三明市辖区、永安市;南平市辖区;龙岩市辖区为二千元,其他地区为一千五百元。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标准。前条规定数额较大标准为二千元的地区为二万元,其他地区为一万五千元。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均为九万元。
一、福建省偷窃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福建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较大(1500元,经济发达地区2000元)或者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轻微。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2)盗窃数额巨大(15000元,经济发达地区20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90000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450元(经济发达地区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4)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
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
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6)被盗物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2)入户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4、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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