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界定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5、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中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是该行为的主要判断标准,即主要是看是否采取了秘密暗中账外给予的方式。如果采取秘密不入账的方式,就是商业贿赂。相反,如果双方采取公开明示的方式,并且如实入账,就视为正常的商业往来,视为佣金和回扣。
商业贿赂的形式有哪些
(一)回扣。
(二)送礼品礼金。
(三)手续费。
(四)以购代贿。
(五)提供消费项目代贿。
(六)假借促消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进行贿赂。
(七)为受贿单位和个人报销各种费用。
(八)利用中奖,为个人变相受贿。
(九)其他方面手段,包括为受贿人提供各种便利、荣誉、资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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