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的处理方法有提出异议、申请宣告无效等。
一、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解释如下:恶意抢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应当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未真实填写相关事项;注册成功,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恶意抢注商标投诉索赔有什么规定
我国法律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本身没有具体的赔偿规定。抢注人承担商标因恶意抢注而不予核准注册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商标主管机关查证属实,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如果权利人错过了商标公告期,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五年内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宣告该商标无效。
三、抢注国际商标制止方法有哪些
抢注国际商标制止方法有:
1.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尽快注册;
2.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
3.加强海内外市场监测,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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