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一些国有公司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一些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能取得的便利,将本单位的一些相关的营利性业务交给当事人亲戚或者是朋友经营的一种行为。或者是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一些比市场价格高的商品。或者用低于市场上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一些商品,使国家利益出现了重大损失的一种违法行为。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亲友范围是什么
对有关“亲友”的表述有两种,即第一种情形中的“亲友”和后两种情形中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第一种情形规定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亲友”仅指亲友本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里的“亲友”既包括亲友本人,也包括与亲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单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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