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做出的驳回决定,可申请复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做出的驳回决定,可申请复审。
一、驳回复审的流程
1、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认为该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则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2、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3、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4、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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