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时间:2023-04-25 20:32:01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如下:

1.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4.对于强制医疗案件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相关法律明确要求公检法三机关自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如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因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年审注册或给予相应处罚。

2.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法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取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4.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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