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了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侵权。虽然该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此外,该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就可以使用本条款来保护。但是,如果是用自己姓名进行注册,则不会涉及侵权。
将他人姓名作为商标名称的行为被视为侵权。
《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也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以使用本条款来保护。
如果是用自己姓名进行注册,是不会涉及侵权的。
"商标侵权纠纷:使用他人姓名是否违法?"
商标侵权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其中涉及使用他人姓名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姓名的使用、保护权。在商标使用中,如果企业或个人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侵犯了姓名权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同时,《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在商标使用中,使用他人的姓名并不一定违法,但需要考虑该使用是否属于不正当手段。同时,对于已经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他人的姓名也需要避免侵犯其姓名权。在具体操作中,建议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商标使用前,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陷入法律纠纷。
结论:在商标使用中,使用他人的姓名并不一定违法,但需要注意是否属于不正当手段以及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商标使用前,建议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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