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作出的修改,意义重大。
本次刑诉法再修改时机恰当,指向明确,内容特定,重点突出,体现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发展,顺应了新时代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新要求。相关修改内容,贯彻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精神,适当吸收了试点改革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及时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健全了我国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和程序。
刑诉法修改的理论根据与指导思想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片面地注重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必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刑事犯罪是一种对国家、社会及其个人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如果有罪不究,必定导致国家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动荡不安,人民无法安居乐业。
在严厉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法治环境中,刑事诉讼法不能仅仅成为追究犯罪的有力武器,还应当成为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法宝。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做到程序合法、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是完全一致的,并无矛盾。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有关缺席审判制度、与监察法衔接相关规定以及值班律师制度等,都应当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为根本,彰显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2.程序正义原理。
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诉讼程序的自身价值之一在于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人权、法治的感受和教育,程序正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任何案件中,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最终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3.诉讼分流、繁简分流原理。
繁简分流的理论基础衍生于法律价值之间的衡量,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是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机制。
综观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案件并非对所有刑事案件都无差别地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而是基于诉讼分流、繁简分流原理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以便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和解决刑事纠纷。
本次刑诉法修改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使速裁程序的正当化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获得现实可能性。
4.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中对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予以从宽处罚,便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通过宽严的相互协调,既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也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建构司法程序公正的制度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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