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时间:2023-08-09 16:44:35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C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C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何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手续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2、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并亲自签字或按指印;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当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领取。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民政局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涉外协议离婚的管辖

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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