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全区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9:35:19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才能申请: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在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注销的申请条件:a)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b)自行解散的;c)分立、合并的。

二、办理材料

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完整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完整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3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成立XXX宗教团体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成立XXX宗教团体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内容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11楼1130室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项,应当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

第三条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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