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形式有:书面、口头、数据、电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要约可以撤销吗?
发出的要约一般可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二、什么情况下要约人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但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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