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结案期限为: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提交文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
特别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十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束。一审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理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民事裁定不服的,申请复议的,审理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三十日,审理期限为五天,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审理期限的限制,
澳门、台湾参照《涉外民事案件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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