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时间:2023-04-01 08:01:46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的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民事诉讼判决执行程序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0)其他措施。

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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