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的量刑标准对年龄的规定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投毒贩毒放火爆炸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贩卖毒品的认定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贩毒与吸毒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故此贩毒案件是由检察院来处理的,与法院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重量越重,此时量刑也就会更重一些。若是迷失主体多次贩毒,或者是贩毒组织的主要成员,此时检察院在处理此贩毒案件时,会从重处罚。
三、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我们从中可以得出贩卖行为包括两种:
(1)出卖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2)以出卖为目的的收购毒品行为,实际上这种模式是一种经营的模
式,贩卖的含义要广于出售、出卖,因此,买入囤货或者之后的转移、加工包装等都属于贩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只要为了出售为目的的买入及买入后转移、加工等行为均属贩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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