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盗窃罪新量刑标准
时间:2023-04-28 17:41:33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夜间入户盗窃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8)流窜作案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在我国盗窃是一类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我国对相关的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严重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罚主要是依据相关盗窃的金额进行处罚的。包括财物、首饰、文玩等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都属于盗窃案件的物品。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新时间:2024-01-07 17:30:07
查看犯罪构成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犯罪构成 最新知识
针对浙江省盗窃罪新量刑标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浙江省盗窃罪新量刑标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