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一种特殊性质的战时罪行,具体而言指的是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对于此罪的认定,还要符合行为要件,即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
达刑法中战时逃避征召罪是以下列标准立案的:
1、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没有正当理由经教育仍逃避征召的;
2、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欺骗等行为,或通过自伤、自残来逃避征召的;
3、与他人联络或煽动他人共同逃避征召的;
4、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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