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外埠进沈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保护企业权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进沈的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办理进沈施工资格审查,领取《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第四条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在沈施工资格和承包范围,依照建设部资质标准,根据企业进沈的实际资质情况进行核定。
第五条外埠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材料齐全,须填报《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资质审批表》,经核定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后,领取在沈施工资质证书。外埠装饰装修企业撤离沈阳、歇业、破产和资质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到市建管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在沈承揽的装饰装修工程,须持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严禁无证施工,越级承包和超范围施工。严格履行装饰装修企业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发包手续,严禁私下交易。
第七条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在沈施工、必须接受沈阳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未申请年检的外埠进沈装饰装修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离沈,资质证书同时作废,并取消在沈承包装饰装修工程资格。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在沈承包工程的资质等级,问题严格的取消在沈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九条对于在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市场规范等方面成绩优异,并连续两年创优良和样板工程的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可参与“沈阳市最佳装饰装饰企业”评选。
第十条外埠装饰装修企业,在进沈资质审查和年检中有虚报资质条件的;不办理进沈审批手续,无资质证书的;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现场管理混乱,超范围施工的,涂改、伪造、出借资质证书的;不办理工程招投标或承包手续私下交易及转包工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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