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刑事传唤48小时不合法。刑事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如果犯罪案件的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可以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可以通过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严重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
刑事传唤是强制措施吗
1.刑事传唤具有通知功能。
刑事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
由此可见,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刑事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4.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传唤的规定,出现在第十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刑事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综上所述,接到刑事传唤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反而更能在刑事诉讼活动占据主动地位。
进行刑事传唤的后续工作,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刑事传唤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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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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