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平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二、四平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流程
1、专利权质押申请人首先需准备专利权质押请求及申请文件,并将其交予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即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
2、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工作。
3、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按法律规定依法向申请人收取专利权质押登记登记费。
4、申请人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交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明等,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则依法审核其是否可以符合登记条件。
5、专利权质押申请登记审核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补充。
6、不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工作是否通过国家审批,专利权质押登记部门告知申请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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