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中旬,周先生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去日本的旅游团,并将护照交给旅行社去办理签证,但最后旅行社告知,因某种原因,周先生签证遭拒签。这次旅游计划被迫泡汤,但旅行社并未将护照归还给周先生。2006年3月,周先生再次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欧洲游,当要求旅行社帮办理签证时才得知,自己的护照已被该旅行社遗失,无法办理签证,旅游计划再次泡汤。周先生与旅行社交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以及承担办理护照所需所有费用600元。但旅行社只同意支付250元作为周先生办理护照的补偿费用。
调解结果:
消保委认为,旅行计划取消,旅行社应将护照归还给消费者;虽然消费者未与旅行社签订保管合同,旅行社亦应负有妥善保管的附随义务。故护照被遗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协调,该旅行社同意支付250元给消费者周先生重新补办护照,并补偿200元作为损失费用。消费者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作为消费者,自己的护照作为个人身份证件,安全起见,最好不要随意交给旅行社代为保管,以免丢失而被不法者冒用带来不应有的麻烦;而作为旅行社方面,在提供全面周到热情服务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附随义务,妥善保管旅游者的物品和有关证件,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