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离婚逃避债务被识破妻同担责
时间:2023-04-22 10:03:00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5年3月3日,梁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马某借款28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22,梁某将其一处住房的房证抵押给马某。到期后梁某未能还款,马某索要不成于1997年4月诉至法院。审理期间,梁某经多次传唤均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应诉。1997年5月22日,根据原告马某的申请,法院查封了梁某的住房一套,判决由梁某在5日内归还马某借款28000元,并支付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梁某下落不明,法院追加梁某之妻姜某为被执行人。但姜某举证证明她与梁某已于1997年4月17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对梁某所负债务无义务偿还。马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姜某共同承担该债务。

审判

法院再审后查明,梁某和姜某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4月15日法院向梁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由姜某代收。2天后,梁某和姜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含住房、及银行存款2万元)全部归姜某所有,债务全部由梁某自负。法院认为梁某和姜某为逃避债务,借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姜某对梁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姜某不服,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梁某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协议离婚时梁某不但承担了所有债务,同时也享有债权,借款应由梁某自己偿还。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后认为,梁某与马某的借贷关系发生在梁某与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时,是姜某签收。2天后,梁某和姜某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家庭所有财产、包括住房使用权归姜某所有,债权债务全由梁某自理,应视为规避法律的行为。另外,姜某主张梁某享有债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姜某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并由姜某承担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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