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的以下资料均为一式两份:一份由受理处存档;一份由分局存档。
办理新办(迁移)税务登记需提供资料
1、内资企业法人单位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4)企业章程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8)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6)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请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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