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XXXX8208
申请事项:对犯罪被告人雷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羁押情形,对其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据实而论,本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某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最低限度应该对被告人雷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具体理由详见日前已经递交给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对雷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0XXXX208
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在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时致人重伤、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而批准逮捕。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关押,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这一兜底性条款有助于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仔细审查,以防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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