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户口簿。《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离婚是否需要财产清查?
申请法院判决离婚,如果对方要求分割财产,要求法院保全财产,就可能会查封。不会主动查,法院不会主动调查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既然是离婚被告自然会提出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通常情况下离婚与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要在离婚案中一并解决,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需要另案起诉。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一般尊徇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律规定外,法院不主动进行调取证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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