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3-06-23 19:07:38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根据本法条可以得出: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员失去了生还的机会;或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伤员人数、财产损失扩大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而且还指使、授意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等情况。

现行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不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如下:

1、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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