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应当作出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不论是司法机关指令所属公证处撤销,还是公证处自行撤销,都应当用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当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诉,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公证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已经发出的公证书确有错误或不妥当的,也有相应的规定。
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发现公证员吸不按公证程序办证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右向主管部该公证处的司法行政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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