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权人是共同债权人的一种情况,任何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被拆迁人对拆迁人享有的债权、共同施工人对发包人的付款请求权、共同财产受到侵犯的,共同受害人对侵权人的债权为连带债权。若其份额难以确定,则可推定为相同份额。债权人实际收到债务人履行的,有义务按内部份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
根据以上参与债权分配的条件,普通债权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就能够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和是否能确实分配到财产不是等同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那么参与分配的顺序是:
(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二)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
(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在债务纠纷中,如果是一个债务人,对应很多债权人的话,此时是很难处理的,因为这就涉及到多人的财产分配,此时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分配,申请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此时也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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